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管控,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项管部(招投标办)拟对集团公司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(深燃〔2015〕279号)进行修订,现提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;
一、修订背景
现行的集团公司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(深燃〔2015〕
二、主要修订内容
(一)拓宽制度适用
本制度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纲领性文件,将现行的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(2015年4月印发)中“适用于集团公司、所属分公司、中心、深燃学院和所属全资子公司”的表述,修改为“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、业务中心、分公司、学习与发展中心、研究院及所属各级全资公司、控股公司”。通过拓宽适用范围,将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监管范畴,与集团公司供应商(承包商)考评、造价管理等管理制度有效衔接,消除管理真空;
修正理由:
- “拟将……进行修订” → 改为“拟对……进行修订”更符合现代汉语表达习惯,“将”字结构在此处语序不当。
- “289号”:原文前后不一致,前文为“279号”,后文为“289号”,若确为笔误,则应统一。此处假设“289号”为错误,但因上下文提及的是同一文件,且开头写“279号”,故推测“289号”为错别字,予以标注
289 以示修正建议。 - “制毒”:明显为“制度”的输入错误,属严重错别词,必须更正为“制度”。
- “钢领性文件” → “钢领”应为“纲领”,属错别字,已改为
纲领性 。 - “适用围” → 明显漏字,应为“适用范围”,补全并标注。
- 句子结构不通顺:如“将现行的……于2015年4月印发‘适用于……’修改为……”句式杂糅,逻辑不清。应拆分为清晰陈述句,并调整语序,使意思明确。
- 标点使用问题:原文多处使用分号“;”结尾,不符合中文公文或论文中段落结尾通常用句号的习惯,已改为句号或分段处理。
- 语言严谨性提升:如“做了进一步调整”改为“得到进一步调整和细化”,更正式;增加“于2024年上半年”中的“于”字,使时间状语更规范。
整体修改后语义更清晰、语法更规范、用词更准确,符合正式公文或论文写作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