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床试验受试者筛选标准:2025版医学研究伦理指南详解

2026-04-18 MedSci xAi 发表于广东省
本文详细解析临床试验受试者筛选标准,涵盖年龄限制、生育能力评估、实验室参数要求等关键要素,依据2025版医学研究伦理规范,提供完整的纳入排除标准解读与操作指南。

主要纳入标准 (HPs)

  1. 参与者必须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之前签署经机构审查委员会 (IRB) 或独立伦理委员会 (IEC) 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(ICF)。
  2. 筛选时年龄在 18 至 65 岁(含)之间的健康成年男性和女性参与者。
  3. 参与者必须有适合插管或反复静脉穿刺的合适静脉。
  4. 如果是女性,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 a) 具有生育能力并同意从筛选访视前至少 28 天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105 天使用高效避孕方法(失败率 <1%)。高效避孕方法在协议的相关部分中定义。 OR b) 不具有生育能力,定义为手术绝育(即已进行全子宫切除术、双侧卵巢切除术、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),或处于绝经后状态(即筛选访视前至少 1 年无月经且无其他医疗状况)。
  5. 如果是男性,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 a) 从筛选到给药后 105 天内,其通常和首选的生活方式为避免阴茎阴道性交。 b) 无法生育,定义为手术绝育。 c) 同意在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时,从筛选访视前至少 28 天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105 天使用男用避孕套(同时应告知女性伴侣使用高效避孕方法,因为避孕套可能破裂或渗漏)。
  6. 体质指数 (BMI) 在 16.0 至 32.0 kg/m²(含)之间。
  7. 经研究者判断,体格检查、临床实验室检测值、心电图 (ECG) 和生命体征正常或临床上可接受。关于血液学实验室参数,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参与者将被排除: a) 血小板计数 <140,000/mm³ b) 血红蛋白 <12.5 g/dL(男性);<11 g/dL(女性) c) 中性粒细胞计数 <1,800 cells/mm³ d) 白细胞计数 <3,500 cells/mm³
  8. 总胆红素、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(ALT)、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(AST) 和肌酐 ≤ 正常上限 (ULN)。
  9. 无活动性结核病史。
  10. 参与者的筛查结核试验结果为阴性,定义为: ▪ 阴性 QuantiFERON 试验 OR ▪ 阴性纯化蛋白衍生物 (PPD) 试验(测试放置后 48 至 72 小时内无 5 mm 的硬结)。 注:PPD 试验阳性且有卡介苗 (BCG) 接种史的参与者,如 QuantiFERON 试验阴性,则允许参与。

主要排除标准 (HPs)

  1. 哺乳期女性。
  2. 根据筛查或研究药物给药前的妊娠试验结果为怀孕的女性,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给药后 105 天内怀孕的女性。
  3. 在筛选前 3 个月内献血,在筛选前 7 天内献浆,在筛选前 6 周内献血小板。
  4. 每周饮酒量超过 14 单位(男性)或每周饮酒量超过 11 单位(女性),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12 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/化学物质滥用史,由研究者判断。
  5. 药物滥用(包括大麻)或酒精筛查试验阳性。
  6. 每天吸烟超过 9 支香烟或等量烟草(包括电子烟),或无法遵守临床研究单位的吸烟政策。
  7. 除非研究者认为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影响安全性,否则在给药前 7 天内使用了以下任何一种药物: a) 任何非处方的全身或局部用药。 b) 任何草药、维生素或矿物质补充剂。
  8. 除非研究者认为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影响安全性,否则在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(以较长者为准)内使用了以下任何一种药物: a) 任何处方的全身或局部用药(允许使用处方避孕药)。 b) 任何抗组胺药。 c) 在给药前 60 天内使用免疫抑制药物。 d) 在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 COVID-19 疫苗。 e) 在给药前 14 天内接种常规疫苗,或在给药前 3 个月内接种其他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。 f) 除非研究者认为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影响安全性,否则在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(以较长者为准)内使用了被认为仍有效的缓释药物制剂。 g) 对于男性参与者,除非研究者认为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影响安全性,否则在给药前 30 天内使用了已知会影响精子数量或活力的药物,例如: − 影响激素的药物。 ▪ 睾酮,包括非处方形式的睾酮。 ▪ 非那雄胺。 ▪ 抗雄激素类药物,如氟他胺、环丙孕酮、比卡鲁胺、螺内酯。 − 抗关节炎和抗炎治疗。 ▪ 甲氨蝶呤和西罗莫司(因也是免疫抑制药物,故在给药前 60 天内排除)。 ▪ 泼尼松或任何形式的糖皮质激素。 − 抗溃疡和胃食管反流病 (GERD) 药物。 ▪ 西咪替丁。 − 抗生素。 ▪ 呋喃妥因。 ▪ 系统使用的酮康唑。 − 中枢作用药物。 ▪ 阿片类药物,包括美沙酮、吗啡和芬太尼。 ▪ 抗癫痫药物拉莫三嗪。 ▪ 抗抑郁药,包括氯米帕明和帕罗西汀。
  9. 除非研究者认为不会干扰研究程序或影响安全性,否则在给药前 30 天内使用了已知会慢性改变药物吸收或消除过程的任何药物,包括圣约翰草。
  10. 有严重过敏史、临床上显著的药物过敏或过敏性疾病史(不包括非活动性季节性过敏),由研究者判断。
  11. 目前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,或在给药前 30 天、5 个半衰期或两倍生物效应持续时间(以较长者为准)内接受了研究性药物。
  12. 之前曾接受过 NN2802。
  13. 在给药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,但已治愈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、原位宫颈癌或原位乳腺导管癌除外。
  14. 在给药前 30 天内有细菌、病毒、寄生虫或系统性真菌感染史。例外情况:简单、短时间的普通感冒,且在给药前 14 天以上已痊愈。
  15. 在给药前 3 个月内有需要住院治疗或静脉抗生素治疗的近期感染。
  16. 在给药前 4 周内有临床上显著的疾病、医疗/外科手术或创伤史,由研究者判断。
  17. 有临床上显著的疾病、状况或病史(包括精神疾病),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对受试者安全构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估、程序或完成。
  18. 传染病风险 如果在筛查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,参与者将被排除: a) HIV(人类免疫缺陷病毒)抗体阳性。 b) 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,定义为:
    •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(HBsAg) 阳性,
    •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(HBcAb) 和乙型肝炎表面抗体 (HBsAb) 阳性且通过 PCR(聚合酶链反应)检测到乙型肝炎病毒 (HBV) DNA。 c) 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,定义为:
    • 丙型肝炎病毒 (HCV)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。
  19. 在给药前 3 个月内或研究药物给药后 3 个月内计划接受活疫苗。
  20. 之前曾报名参加或退出本研究。
  21. 无法或不愿意在限制期内住在临床研究单位,或无法按要求参加随访访视或协议规定的程序。
  22. 研究者认为不应参加本研究的参与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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