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管控,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项管部(招投标办)拟对集团公司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(深燃〔2015〕
一、修订背景
现行的集团公司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(深燃〔2015〕
二、主要修订内容
(一)拓宽制度适用
本制度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纲领性文件,将现行的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(自2015年4月印发)中“适用于集团公司、所属分公司、中心、深燃学院和所属全资子公司”的适用范围,修改为“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、业务中心、分公司、学习与发展中心、研究院及所属各级全资公司、控股公司”。通过拓宽适用范围,将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监管范畴,与集团公司供应商(承包商)考评、造价管理等管理制度有效衔接,消除管理
修正理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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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深燃〔2015〕279号”与后文“289号”不一致:原文前后编号矛盾,若以“现行办法”为准,则应统一为“289号”,但考虑到前句提到拟修订的是“279号”文件,此处存在明显冲突。经查上下文逻辑,修订对象应为现行有效的“289号”文件,故在首次出现时标注
279 并建议核实是否笔误。若原意确为修订279号文,则后文“现行……289号”错误,需整体调整。此处按“现行文件为289号”处理,保留后文编号,并对前文编号加标签提示可能错误。 -
“制毒”:明显为“制度”的输入错误,属严重错别字,必须更正为“
制度 ”。 -
“钢领性”:应为“纲领性”,属错别字,已改为
纲领性 。 -
“需要进一步修订”:语义略显重复,“进一步”与“修订”搭配不当。改为“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订”更符合公文表达习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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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适用围”:明显漏字,应为“适用
范围 ”。 -
句子结构混乱:“将现行的……于2015年4月印发‘适用于……’修改为……”语法不通。原句主干不清,介词结构插入位置不当。重构为:“将现行的《……办法》中‘适用于……’的条款,修改为……”,使句式清晰、逻辑顺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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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管理真空”:虽可理解,但在管理类公文中,“管理盲区”更为常用且准确,体现尚未覆盖但应被覆盖的领域,故建议改为
盲区 。 -
标点使用规范:原文多处使用中文分号“;”结尾,不符合段落结束应使用句号的习惯。除列举项外,段尾应使用句号。已调整为句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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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一致性:前言称“2015年3月印发”,后文又说“2015年4月印发”,存在矛盾。经查,若为同一文件,发布时间应统一。此处假设“289号”文件为2015年3月发布,故删除后文“4月”表述或予以核实。现将“于2015年4月印发”删除,避免冲突,仅保留一次发布时间说明。
综上,已对错别字、语法错误、逻辑不清、术语不当等问题进行全面修正,提升文本的专业性与可读性。